蘇環辦[2015]256號文件明確,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調整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因此建議對該項目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進行詳細核實,如果涉及工藝調整導致廢活性炭量增加的,應當屬于重大變動。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藝調整,主要因為環評文件估算量有誤差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變動分析》進行必要的說明,可以納入驗收管理。
標題
關于危險廢物超過50%-120%項目是否可以納入驗收
內容
近期接到一個驗收項目,通過危險廢物統計發現廢氣治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量超過環評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據蘇環辦[2015]256號文,判定不屬于重大變動,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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